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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之界定

         

摘要

电子商务被认为是我国互联网十大应用服务当中最具有竞争力和发展前景的应用服务,电子商务为网络购物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平台,在网络购物日渐普遍的同时,网络购物中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电子商务平台作为一种网络服务提供者经常和其网络用户一起作为共同侵权人出现在被告席上,在网购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中,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的侵权责任的界定非常重要,具体来说应明确电子商务平台方是否为一般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体,如何认定电子商务平台方"知道"而构成过错以及如何设定电子商务平台方的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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