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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抗辩引发的诉讼程序困境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发包人在诉讼中关于"欠付工程价款范围"提出的抗辩,法院一般予以审理;但是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是否有权判令涉及索赔部分的工程款争议内容,由另行主张?如果发包人一审未提出的抗辩意见,在二审提出,二审法院是否应当审理?这些程序性问题,会影响实体结果的处理,不仅涉及到审判程序,也涉及相应的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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