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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与制定法

         

摘要

法院与制定法之间的关系是法学研究中一个普遍性的主题.认为立法者可以根据普世价值订立完美法典,或者相信法庭可以发现先验的、绝对正确的法律原则的理论,都属于一种"绝对理论",这种绝对理论将法院即司法的职能限制在机械的适用规则上面.立法者总是试图建立完美的法律体系,使法院在处理争议时只需寻找已颁布的法律加以适用即可,但这种企图是无法实现的,由于社会活动的多样性和不可预知性,法院在处理个案时总会面临无法可依的情况,为实现正义,"司法造法"成为必然,立法不应当对此加以限制,反而应予以制度保障.在美国,由于深受自然法理论的影响,形成普通法具有终局性、普世性的另外一种绝对理论,从而导致司法对制定法进行调整的这一功能被滥用,法院不应当通过"虚假解释"来承担本属于立法机关的职责,而是应直接在立法层面废止不合时宜的规则,同时建立一套解释法律的社会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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