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拯救客观性——关于法治方法的理论探索之一

     

摘要

法治不仅要求判决是正当的(这是法治的价值要求),而且要求从成文法向判决的转换过程是合法的.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合法性要求法官理解、诠释法律应忠于法律,把法律的规范意旨内化为理解法律和事实的前见,从而使其诠释出来的结果符合法律意义的客观性.法律本身是否具有客观性,以及法律诠释有没有客观性,这是法治命题能否在理论上成立的前提.对于法治,启蒙思想家根据理性的原则,论证了其必要性.政治家们在制度层面为其创设了大量的成文法律,并以其作为现代文明的标志.整个18、19世纪,法治似乎成了不可置疑的命题.然而,法治达到完善之时,也就意味着其衰落逐步显现.当法治的优点被充分揭示时,法治的弊端也就逐渐地显露出来.

著录项

  • 来源
    《法律方法》|2001年第1期|16-39|共24页
  • 作者

    陈金钊;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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