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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论的第三条道路——刑法解释规则的建构

         

摘要

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的对立并不成立.将二者对立起来的观点来自于解释活动的主体性和解释结论的唯一正确性的内在张力.为了克服刑法解释的恣意性,保证解释结论的妥当性,应该从目的性规则、资料性规则以及控制性规则的视角理解各种解释方法的功能,并结合刑法自身固有的目的和原则确定其论证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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