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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模式下欧洲基本权利保障的冲突与融合

         

摘要

本文从法理的视角分析了三角模式下欧洲基本权利保障的冲突与融合。第一部分研究欧盟法与成员国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之间关系。依照欧盟法院在20世纪60—70年代确定的判例,欧盟法是具有超国家性质的自治法律体系,在各成员国法律体系中具有优先适用性。为了限制欧盟法对本国宪法权利体系的破坏,"反限制"理论成为对抗欧盟法优先适用的法理。然而,随着欧盟权力不断的扩大,欧盟成员国逐渐减少了反限制性理论的应用,而是在发现欧盟法与宪法标准发生冲突时,通过一致性解释的方式弥补两者的冲突或者通过自我限制的原理优先适用欧盟法。第二部分从法理层面研究人权法院对缔约国补充性的外部监督。人权法院分别采用"边际裁量"和"动态性共识"教义确认缔约国在公约体系内自由裁量的余地。第三部分是分析欧盟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在保障基本权利的互动关系。尽管欧盟法院最近发布了2/13号意见裁决在《协议草案》的框架下欧盟加入欧洲人权公约违反欧盟法,但是这并不会破坏两个欧洲法院合作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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