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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之我见

         

摘要

什么样的案例能成为指导案例,这是案例指导制度必须明确的首要问题。这主要涉及指导案例的创制主体和创制标准两个方面的问题。指导案例要有科学性、典型性、完整性、普适性、可行性指导案例之所以成为指导案例,并非在于指导案例所指向案件的全部,其关键在于对案件争议焦点问题,包括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等问题,所进行的详细充分的分析论证,足以说服他人在处理相同或者类似案件时能够自觉、主动地认同和接受

著录项

  • 来源
    《法制资讯》 |2011年第5期|36-39|共4页
  • 作者

    公丕祥;

  • 作者单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师范大学法制现代化研究中心;

    南京师范大学法治发展研究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法院;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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