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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誉罚研究--以欠税公告、行政黑名单与公共警告为例

         

摘要

传统声誉罚的形式包括警告、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治理、通报批评等,其法律效果都是减损自然人或者法人的声誉度、造成精神申诫的作用,但随着信用经济的发展和行政行为从"干预性"到"新兴形式(包括协商化、非形式化、多样化等)的变化,社会生活中的新的现象需要依托旧有的行政法法律框架进行解释,譬如欠税公告、行政黑名单与公共警告等,以赋予它们合理性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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