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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

2019年《土地管理法》的修改,首次在立法上规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入市,这为农民带来了改革的福利,自2015年起,国家授予33个试点地区进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距今5年有余,改革已有成效,但是法律规定一般较为简单,尤其在收益分配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收益分配的主体存在争议。具体而言,对政府应否参与收益分配存在着不同看法: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角度出发,政府并不是所有权人,不能直接参与分配,但是基于政府的管理与服务等,应当参与收益分配。虽然政府可以参与收益分配,但是参与的方式需要改变,即试点地区以调节金的方式直接参与收益分配,应当改为以税收的方式间接参与收益分配。又如在农村集体分配收益时,存在否定部分集体成员参与资格的现象。具体而言,是对外嫁女、外出上学或者参军的人、刚去世的老人、胎儿、婴儿等资格的否定。这涉及到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的问题,因为在实践中认定标准的不统一,致使农村地区在涉及利益的问题上,出现参与主体的争议。因此,法律应当确定集体成员的认定标准:首先明确所有成员都有获得收益的权利,其次,明确形式标准(是否与集体产生生产生活关系)与实质标准(是否与集体产生社会保障关系)。另外,在收益分配的比例上,因政府处于主导地位,农民集体较其他集体成员处于优势地位,所以在最终的分配比例上,集体成员的保障较低,因此,需要用有法律规范和政府参与收益的方式,规定集体提留的最高比例和用途,以此保障最终集体成员的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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