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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行为性质初探

         

摘要

<正> 龙卫球教授在《民法总论》一书中认为:正当防卫行为是公法行为,是私人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行为。笔者认为,在正当防卫中只是公民个人对犯罪分子的行为,尽管与国家刑法的规定有千丝万缕的关联,但并不意味着公民的正当防卫行为就是公法行为。一、公法行为及其特征分析所谓公法行为,是指国家、国家机关及其代理人,代表国家实施的基于国家的或者公共利益的行为。从实施主体来看,只有国家、国家机关或者其代理人,才能是公法行为的适格主体。普通公民是没有资格实施公法行为的。从行为的目的来看,实施公法行为必定是基于国家的或者公共利益,任何基于其他公民或者公民本人的利益的行为将与公法行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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