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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扒窃”与多次盗窃的关系——以盗窃未遂为视角

         

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盗窃罪的规定,是建立在两种独立罪状而非五种独立入罪情形的这一基本判断的基础上,本文强调要理解和适用盗窃罪的第二个罪状,必须以类型的思维来把握,即应将其规定的四种情形,视为可不同组合而整体上能够与普通盗窃进行同一位阶的评价的弹性结构要素。同时特别强调,正是在上述意义上,原司法解释关于"多次盗窃"的解释具有相对的合理性,应予以坚持。后者特别司法实证分析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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