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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中“以贩养吸”的认定

         

摘要

现实中认定毒品案件“以贩养吸”时,各地的标准不一致,常常只要是有证据证明嫌疑人是吸毒人员且有贩卖的事实,后在其居住的地方或者是身上搜缴出毒品来,就将搜出来的这些数量算进前次贩卖的数量之内,这种情况就按照“以贩养吸”来认定嫌疑人贩卖毒品的数量,但是这种没有证据证明的“推定”违反了刑法的主客观相一致、疑点从无等基本原则,有必要加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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