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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CZ-2F运载火箭形象宝马公司一审被判侵权

         

摘要

CZ-2F运载火箭作为我国载人航天工程神舟系列飞船和天宫一号的运载工具,为社会公众所熟知.因认为宝马公司未经许可,在《看天下》杂志上发布的广告中使用CZ-2F运载火箭形象,构成不正当竞争,CZ-2F运载火箭的研制、生产单位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运载火箭研究院)将宝马公司诉至丰台法院.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宝马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运载火箭研究院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9万元.原告运载火箭研究院诉称,原告是第3758199号CZ-2F运载火箭图形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该商标及其产品——长征火箭在社会上享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告未经许可,在2010年第11期(总第136期)的《看天下》杂志中发布了一则广告,广告内容包括CZ-2F运载火箭图形.原告认为被告擅自在相关广告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且广告画面中侵权标志的位置、外观、寓意显著,是利用中国长征运载火箭图形商标及中国长征运载火箭的知名度吸引相关受众的注意力,借此提升其产品的社会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要求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停止侵、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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