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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53条之一的立法完善探讨——以房山区首例非法获取公民信息案为基础

         

摘要

《刑法修正案(七)》及后续的司法解释,确立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窃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个侵犯个人信息类犯罪罪名,此举有力地打击和预防了此类及关联犯罪.但各种新型犯罪形式不断涌现使得该法条的适用逐渐显现出其局限性.笔者将在本文中结合房山区实际案例的办理情况,浅析《刑法》第253条之一的立法之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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