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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合法证明型准走私罪证明责任之转移——浅析《刑法》第155条第2项

     

摘要

<刑法>第155条第2项"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以走私罪论处"的规定是一种立法上的推定,其带来的直接后果是证明责任的转移.而在中国研究证明责任的转移问题,终极意义是为了贯彻转移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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