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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江县侗族婚姻习惯法与司法相互影响问题的思考

     

摘要

侗族婚姻习惯法下缔结的婚姻并不当然排斥司法对纠纷发生后的权益救济.当事人放弃依婚姻习惯法离婚而寻求司法的保护,某种程度上反映出在婚姻当事人权利义务规范上,侗族婚姻习惯法所具有的非公正性.文章认为事实婚姻的认定和补办结婚登记是在司法过程中适用婚姻法有效解决纠纷的方式,然而民族地区的婚姻纠纷一旦进入司法程序也并非完全依照婚姻法律规范进行裁判而排除本地区婚姻习惯法的适用,为了让案件的实体处理符合民族心理和当地实际,司法机关注重调解结案方式的运用,并在此程序导向下吸收侗族婚姻习惯法中的合理成分和突出这部分习惯法在司法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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