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协议的违法效果

         

摘要

行政协议作为行使行政权的一种方式,应受制于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协议的本质系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共同参与作成的决定,不适用于针对单方高权之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推定原理。其违法效果不可比照行政行为作无效和应予撤销的技术性分层。行政协议作为合意行政的行为形式,与法治主义的要求具有关联性。在容许性、合法性及法律效果分配等方面,行政协议不可迳行移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拘束及法效果理论。行政协议的合法性拘束,主要体现为对行政之合意的法律控制,并以行政之实质正当性的确保及公益的维护为聚焦点。订立的行政协议,如存在违反基本权利的拘束、滥用合意不法处分公权力,以及违法或严重不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构成对行政合法性拘束的违反,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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