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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怀栻教授序

         

摘要

中国自古以来没有"私法"。人民之间不存在"私法关系"。就连婚姻关系,也是受统治的(受家长、族长和父母官的管制)。新中国成立以后,仍旧不承认"私法",把民法作为公法。婚姻方面,虽然提倡"婚姻自由",但是婚姻登记还是被"组织"或"单位"所控制,所掌握。甚至对民事诉讼,也要讲"无限制干预"。这种情况极大地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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