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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中结果加重犯的“新常态”——以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之关系为例证

         

摘要

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结果加重犯的构造是基本犯+加重结果,故不符合这一构造的犯罪形态就不能以结果加重犯之原理处断。但是,随着在刑事立法中危险犯(特别是抽象危险犯)的不断出现,对结果加重犯的理解也应相应扩展,也可以认为,结果加重犯呈现出了"新常态"——包括了传统的结果加重犯和特别的结果加重犯,后者的产生是刑法教义学和刑事立法良性互动的结果,其典型例证是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申言之,即便没有刑法的具体规定,基于刑法教义学关于结果加重犯的基本原理,在行为人的行为"同时"符合基本罪名和加重罪名的构成要件的场合,对该行为应依照加重罪名论处,而并无数罪并罚之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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