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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制订“物权法”还是制订“财产法”?——郑成思教授的建议引发的思考

         

摘要

民法法典化过程中是制订"物权法"还是"财产法"的问题,郑成思教授刊发了三篇文章论述。针对郑成思教授的有关论述,文章进行了相反的论证和批判,提出以下的观点:(一)我国民法学者一直以民法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为认识基础,并未认为民法是调节人与物的关系的观点;(二)在物权的本质问题上,我国大陆民法学者没有认为它是一种人对物的关系;(三)国外民法典立法成例有三编制、四编制、五编制、六编制、七编制、九编制和十编制等,远非仅有法国民法典的三编制,将民法典归纳为三个部分(即人、财产权和债权)也并非更加合理和科学;(四)财产、财产权和财产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和区分,债权可以属于广义上的财产权;(五)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制订取决于各自的法律传统和学术背景,与历史唯物主义无关;(六)法国民法典没有采用物权概念是受到当时法学发展程度的限制,现在的法国民法理论已广泛采纳物权概念和体系;(七)人类社会的生活以有形财产为基础,但也并不排除无形财产在当今社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正在制订中的物权法并不是旨在制订一部调整一切财产关系的基本法,而只是以调整有形财产归属关系为主的基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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