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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动产登记的所有权变动效力——对交付依赖性的再批判

     

摘要

特殊动产的所有权变动原则上似乎应当遵循普通动产所有权的变动规则,但是一方面需检讨普通动产所有权变动规则本身的正当性,另一方面需考虑特殊动产登记制度的目的、效力与功能。通过变动登记转移特殊动产的所有权具有规范体系和功能上的正当性,在特殊动产的所有权变动问题上强行要求遵循动产交付规则,是对“交付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的双重机械化恪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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