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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大陆的高级法院及民事诉讼程序(11—19世纪)

     

摘要

本文意在讨论从11世纪末到19世纪欧洲大陆高级法院及民事诉讼程序的历史。由于研究内容的时间跨度较大,本文只能研究其中若干核心的问题。其中一个主要的问题是挑选出影响和塑造高级法院的程序模型,对其起源和性质进行研究,进而探讨这些法院的创建和发展,分析其如何与御前会议进行分离并开始独立运作。此外,本文也将解答新程序对欧洲各国司法实践所产生的影响和程度问题,结论是欧洲各国对该程序的适用可能是零碎的,但是以该程序为起点,逐渐发展出具有自身特点的程序风格。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是,由于在法国大革命以前,大多数法院的判决书不提供判决理由,因此高级法院能够影响欧洲大陆的法律发展。在该议题之下,本文讨论了近代早期出版的判例集,其中涉及的问题是,这些判例集提供的信息以及档案资料是否可用于揭示不同法院作出判决的理由。与此同时,本文也介绍了上述民事诉讼程序所展现的特征和变化。接下来,本文讨论了在19世纪民族国家背景下的高级法院的新角色。作为一个在组织有序的法院等级中处于最高位置的法院,其从一个不提供判决理由的上诉法院变为一个提供判决理由的法院,且该法院的功能主要是审查案件是否正确适用法律,而不再同时关注案件的法律和事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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