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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应增设侵占罪和挪用罪——兼谈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取消

         

摘要

目前,司法实践中非公有经济组织(如私营企业、个体企业和“三资”企业)内部管理、工作人员利用受委托经管财物的便利,非法侵占或挪用企业财物的行为日渐突出。根据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仅指公共财物,而对侵占、挪用非公有财物的,则“法无明文”。故司法机关在审理这类案件时看法各异,或认为是经济纠纷,或认为应类推盗窃、诈骗、贪污定罪。执法上的不统一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对这类违法行为的有力惩处和有效防范。如何及时、合理地处理这个问题已是当务之急。本期发表三篇“关于非法侵占非公有财物行为的定性”专题讨论文章,以展开理论上的思考和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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