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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对本执行提出异议,能否裁定中止执行?

     

摘要

正 案情简介刘荣与刘力(叔侄)二人为一栋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争执.此屋原为刘荣婶母何云姑所有,刘荣于土改时,把此屋登记于自己名下,当时刘荣与刘力之父尚未分家.这次人民法院判决此屋为刘荣、刘力共有,并同意他们将此屋出卖,价款平分,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判决的卖屋过程中,何云姑的女儿陆芳得知此情,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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