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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规范的层次互动体系——以连带债务方案为中心

     

摘要

在婚后所得共同制下,婚姻在积极财产层面产生了共有及准共有的效力,对配偶一方用以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造成了影响,由此形成在债法之外特设债务清偿规范的必要.这种修正应建立在“视同无婚姻原则”的基础上,从而达致与债法中一般债务清偿规范所隐含利益格局相似的状态.必须从积极财产、消极财产和责任财产的牵连关系出发,借助于债务性质划分、责任财产范围、清偿顺序、追偿、证明责任分配等五个层次规范的巧妙配合实现该目标.夫妻共同债务与连带债务等置意味着前者包含夫妻双方作为抽象人依据财产法规范所形成的连带债务以及依其身份根据家庭法规定的用途转换而成的连带债务两种类型.用途转换之基准应当局限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于其他为“家庭共同利益”所生的债务,牵连性原理只能证成将共同财产纳入其责任财产的合理性,而不能为将非负债方配偶的个人财产纳入责任财产的合理性提供支撑.一种妥协的方案是,将此类型债务整体移入个人债务范畴中处理,将其责任财产扩张至整个共同财产.对于其他个人债务,责任财产应局限于负债方配偶的个人财产及其在共同财产中的贡献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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