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法学》 >从阐明看法官诉讼请求变更告知义务

从阐明看法官诉讼请求变更告知义务

         

摘要

法官阐明是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下,针对辩论主义不足之处,法官依据职权进行指导的产物.我国民事诉讼有职权主义的传统,当前的审判方式改革则是以当事人主义为方向,法官诉讼请求变更告知义务体现了职权干预的特征,与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不甚一致,在司法实践中也会产生诸多问题.应当以阐明代替诉讼请求变更告知义务.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