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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角下的事件通报

         

摘要

警方和地方政府是我国发布事件通报的两大主体。事件通报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审查原则、话语权平等原则以及责任原则。为了争夺有利舆论,有关机构常常以通报代替争议的事实,通报的信息多变、具有选择性,缺少与公众的互动,甚至垄断话语权,从而在三个方面产生了严重的负效应。应当将我国警方和政府的事件通报权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并在相关方面进行适当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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