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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与审前程序改革

         

摘要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突出庭审实质化目标,必然涉及审前程序的改革与优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前提和基础应当是侦查程序和审查起诉程序.审前程序改革涉及重塑侦、检关系和协调侦、检与审判关系两个维度.在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的基础上,侦查程序改革突出“由供到证”模式,建立取证指引制度以实现侦查行为规范化,革除“侦查中心主义”积弊;审查起诉程序改革则应着重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规范化,健全驻所检察工作中对侦查活动合法性的核查机制;契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趋势,保障控辩双方量刑协商机制的合法性、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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