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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中优益权的重新解读

     

摘要

行政协议作为现代政府实施行政管理的一种新型方式,以其平等、自愿、有偿、柔性的优势,已被推行到更多的管理领域。但是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中优益权的过度提拔和不完整、不准确的表达使行政机关产生误解,以为自己天然具有在“合同框架”以外“单方处置合同”或“处置相对人”的权力,为本已存在的政府机关签约后的“违约毁约”行为提供了“依据”和“理由”。全面、准确、合理解读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中的优益权已刻不容缓。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中不具有抽象的、普遍的、无条件的优益权。行政机关只有在有法律直接而具体授权的前提下,或者有合同具体约定的条件下才享有优益权。行政协议中的优益权只存在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框架之内。现代法治不允许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中以优益权对抗行政协议作为合同的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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