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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协动视野下垄断行为的私法效力认定

     

摘要

垄断行为的私法效力认定不应该单纯以维护竞争秩序为取向,须注重竞争秩序与私法秩序的协调。总体而言,私法秩序要尊重反垄断法背后的竞争秩序,运用其法技术促进反垄断法规范目的的实现,但也要抵抗反垄断法的侵入,以保全私法的必要机能。应基于垄断行为的具体样态,结合条文的规范旨趣﹑规制对象﹑交易安全﹑公共秩序具体认定垄断行为的私法效力。因垄断协议严重侵害竞争秩序而须否认其法律效力,但可以通过部分无效的方式予以缓和,至于基于垄断协议衍生出来的个别契约,应该结合履行阶段的因素动态地认定其法律效力,以调和交易安全与消费者保护的冲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多元的行为样态,应分别从公法制裁与私法评价的维度作出灵活认定,原则上应承认掠夺性定价的私法效力,将其他行为认定为相对无效则更能协调私法秩序与竞争秩序的关系。此外,单纯违反程序性规定的经营者集中只需公法制裁即可,只有违反实体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才需要否认私法效力,但仍应基于法秩序的统一性避免评价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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