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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性质的二元论路径与展开

             

摘要

关于公司章程的性质,理论上向来有自治规则说与合同说之争,但两种学说均基于公司章程的宏观把握而立,未曾深入到公司章程的具体条款。对公司章程性质的把握,单一地确认其为自治规则或契约均有不妥之处,应考虑章程的不同条款以确定其性质,方能真正解决理论之困境与实践之难题。通行的公司章程之中,出资、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产生办法、表决权安排、利润分配条款应以合同性质来把握,非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得修改;其他条款则纯属调整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应以自治规则的属性来认识,只要满足法定的章程修订表决权数即可进行修改;特定情形下还存在着自治规则被视为合同、合同性质的规则转化为自治规则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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