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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形式和内容:自由与强制

     

摘要

<正>韦伯和马克思都将法律形式中自由与强制的问题作为研讨的核心。他们的研究使得他们得出了在某些方面极具兼容性的结论。分歧主要存在于韦伯与马克思主义的工具论和商品交换视角之间。而一致之处则更有可能在韦伯与召询视角之间发现。在本章中,我们主要探讨的是契约、权利、法律主体的发展,财产所有者和自由数量之间的关系,以及以商品交换、货币经济和追求利润之理性经济活动为特征的市场经济的影响。我们将会看到,与所谓马克思和韦伯更为关注意识形态之影响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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