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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社会与法律:韦伯的理论分析

         

摘要

韦伯是二十世纪全球最重要的思想家之一。他的理论视野恢宏,博大精深。本文着重探讨了他对传统中国社会与法律的基本见解。文章首先分析了韦伯关于中国研究的理论背景,认为韦伯对于西方社会及法律发展类型独特性的阐释,构成了他对传统中国社会结构与法律关系研究的理论出发点。接着,文章分别考察了韦伯从世界比较文明立场出发关于传统中国家产官僚制、宗族组织系统,以实质公正为核心的法律结构和以信念伦理及秩序追求为本体的儒教伦理等若干要素的意义解构,指出在韦伯看来,这些要素将中国社会及法律束缚在坚韧的传统主义网络之中,妨碍了现代化和近代理性法在中国的兴起,阻却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最后,文章认为,韦伯的理论分析一方面显示了他的思想的睿智,拓展了学术界研究中国法律发展问题的视野,另一方面则反映了韦伯的"西方中心论"倾向,因为他突出西方法制现代化的唯一性。文章强调世界法制现代化进程是丰富多彩的,不存在一个普适性的共通的发展模式,只要从本国的传统、条件和需要出发,就一定能够探索出一条具有鲜明中国风格的法制现代化道路。

著录项

  • 来源
    《法制现代化研究》 |1996年第0期|261-301|共41页
  • 作者

    公丕祥;

  • 作者单位

    南京师范大学法律系 教授;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中国;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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