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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土地房产所有证》承载哪些权利?

         

摘要

法律解读 解读1 1951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具有何种法律效力? 1951年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有其历史原因,是因我国土地改革完成后至20世纪50年代初,我国农村土地为农民所有. 20世纪50年代末至70年代末,随着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的开展以及我国公有制度的确立,土地由农民所有逐渐转为由集体所有,农民只享有土地使用权.这在1982年修订的《宪法》第十条得以体现:"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

著录项

  • 来源
    《法律与生活》 |2018年第23期|40-41|共2页
  • 作者

    郑水平;

  • 作者单位

    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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