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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轻微违法争议的实质性化解——以行政复议为主渠道

         

摘要

我国行政程序轻微违法司法救济存在判决依据不清、补偿机制不完善的缺陷,司法审查结果不能救济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导致行政程序违法争议不能实质性化解。相比而言,行政复议基于合理性审查可以发挥行政机关的专业优势,是化解行政程序违法争议的更优解。目前《行政复议法》作为行政争议解决的"主渠道"正在修改之中,但从《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77条第1款第2项来看,仍然没有发挥出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程序违法争议中的主渠道功能。在行政复议"主渠道"定位下,行政程序轻微违法争议的化解应当复议前置;复议机关应严格遵守正当行政程序原则,积极依职权调查行政程序违法事实,进一步完善行政程序违法效力否定与内部追责双轨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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