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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蛇添足还是画龙点睛——一个对《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体系化解说

     

摘要

立法定量模式与司法定量模式,各有其道理。通过但书规定的补充作用,我国《刑法》第13条最终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二重犯罪概念,通情达理,不宜废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理解为“情节显著轻微尤其危害不大”,突出强调“情节显著轻微”之中“危害不大”的情况,表明客观危害不大尤其是主观恶性较大但客观危害有限之行为不属于犯罪,亦是说犯罪必须不是“危害不大”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可区分为主观情节显著轻微、客观情节显著轻微与主客观情节都显著轻微等三种情形。在犯罪成立条件的考察分析过程中,由于客观侧面先于主观侧面判断,因此,对于前者可认为罪过较小,不具有应受刑罚处罚的主观罪过;对于后二者可认为危害不大,不具有应受刑罚处罚的社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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