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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权利作为宪法基本权利的证成

         

摘要

个人信息权利作为宪法基本权利意味着其保护逻辑的底层变动。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与个人数据三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个人信息权利作为《宪法》基本权利的赞成者主要考虑“法定人权”带来稳定的,有权威的法律规范的保障;反对者从法律的稳定性出发,考虑可能出现的“有限政府”原则的破坏。个人信息权利作为宪法基本权利的证成,从我国宪法存有未列举的基本权利入手,分析个人信息权利属于我国公民最基本的社会权;符合宪法核心秩序“人的尊严”的一般要求;并且可以从《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的“人权条款”以及第38条规定的“人格尊严条款”中加以推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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