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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中创新标准的建构

     

摘要

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关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主要关注静态价格竞争,忽视了对动态创新竞争的分析。数字经济时代下,该审查体系无法评估创新驱动型、数据驱动型、技术驱动型并购的创新影响及创新损害。美国和欧盟判例法重视动态创新竞争,提出了创新空间理论,平衡创新规模效应与创新替代效应,体现了动态性思维和结构主义逻辑。但是,创新实体审查标准的界定仍具有一定模糊性并缺乏体系性。结合域外比较研究、立足我国产业实际,在《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第27条的基础上建构由对技术创新动力的影响、对技术研发投入和利用的影响、在研项目的重叠度、对其他相关创新者的影响、技术资源整合、对创新空间挤压等指标构成的创新审查标准体系,具有理论和应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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