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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交单不符时买方拒付货款权利证成

     

摘要

一旦信用证下卖方交单不符而被开证行合法拒付,买方便有权拒绝支付买卖合同价款。其原因有二:首先,信用证不仅仅是一种支付方式,同时也是一种融资方式。基于维护买方利用信用证融资目的,原则上一旦买卖双方约定信用证付款,即禁止信用证短路,即禁止卖方绕开开证行而直接向买方交单要求买方付款。尽管禁止信用证短路存有例外,但卖方交单不符而被开证行合法拒付显然不属于例外情形。其次,买卖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的,即意味着卖方在买卖合同下承担了更为严格的交单义务。如果卖方向开证行交单不符并被开证行合法拒付,其不符交单行为便构成买卖合同下的根本违约,买方自是有权解除合同并拒付货款。这一解释和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并不冲突。因为信用证独立性是单向的,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但买卖合同并不独立于信用证。而且,基于买方合同解除权优先于卖方补救权之规定,卖方不得主张《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第48条补救权。英美等国的判例与规定也佐证了前述观点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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