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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决策如何进行后果考量

         

摘要

主张司法决策应当进行必要的后果考量是当前颇有影响力的一种法律思维方式,从个案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目的论来看,"后果主义"似乎是一种更容易在后果意义上证明为正当的方法论思维。然而,从决策的角度来看,既然决策者需要在各种可能的后果之中去追求最可欲的后果,就必然意味着对某种特定后果进行工具性控制的决策逻辑和权力支配链。这也是为什么法院经常将执行"自上而下"的公共政策等同于追求裁判的社会效果。"李昌奎案"的实践表明,那种以权力独白的方式追求"结果可欲"的"后果主义",如果缺乏"过程可信"的方法论背书,是很难真正赢得社会认同的。而这可能恰恰是陪审制度强调"分权"与"制衡"的优势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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