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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合同中的重大误解--以网络标价错误为例

     

摘要

我国现行实体法规范对电子商务合同中的意思表示瑕疵的规定很不完善,司法实务多根据传统意思表示瑕疵的构成要件处理电子商务合同中的意思表示瑕疵,相应的理论研究也囿于传统法律行为理论而无法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合理的解释。对于这一问题,在人工智能背景下,应当结合司法案例对该领域展开实证研究。具体而言,应在总结司法裁判经验的基础上对电子商务合同的重大误解构成要件进行归纳,从实体与证据两方面展开,在平衡利益冲突的基础上解决相应问题。电子商务合同中的重大误解的逻辑分析应遵循客观解释论的趋势,运用"工具说"理论,对电子商务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展开分析。在实体方面,信息强势一方应承担更严格的告知、说明义务,违反这些义务会影响重大误解的认定;在程序方面,电子商务合同应实现电子证据的客观化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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