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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目的的双重性对教育法的影响

         

摘要

教育目的具有双重性,其植根于文化土壤,并体现在教育法之中。这种双重性影响了教育法的基本内容。首先影响了教育法律的基本主体:学校和教师。教育目的的个体性决定了学校不完全是公法上的主体,教育目的的公共性决定了学校不完全是私法上的主体。学校法律身份的双重性也导致了教师身份的尴尬,教师既非公务员也非劳动者。同时,教育目的的双重性决定了受教育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双重属性,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目的的公共性更强,受教育就更倾向于是义务;民办教育中,特别是民办职业教育中,教育目的的个体性更强,受教育就更倾向于是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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