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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现实困境及其消解

             

摘要

实用艺术作品,是指具备实用功能并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艺术作品,其保有实用性与艺术性的双重属性。司法实践中,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存在保护路径尚未统一、保护对象仍不清晰、独创性标准较难界定、侵权认定标准有失规范等问题。欲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认识到实用艺术作品与美术作品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并顺应立法趋势和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对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采单独保护路径。于此基础上,应当借鉴"注重设计过程的判断法"和"可销售判断法",明晰实用性与艺术性"分离"的适用标准。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独创性判断,应明确其标准需高于一般作品,并达到"具有一定审美个性"的程度。在确认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时应采用"一般理性人标准"规范"实质性相似"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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