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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制度的动态体系论

         

摘要

《民法典》赋予显失公平制度新的内涵,使其发挥维护合同公平的一般衡平条款的功能,故需对其适用方法作新的思考。动态体系具有的动态性、评价性、体系性特征,既能增大显失公平制度的适用弹性,又能为法官的自由裁量划定界限。考虑到我国法上显失公平制度的特点,引入动态体系思想是解决传统法律适用模式困境的一条可行路径。显失公平制度体现了交换正义、合同自由、诚实信用三大原理,三者共同作用形成其内在体系,通过对原理满足度的层次性把握并运用比较句式可以展现其内在原理的动态图像,各个原理的动态性又产生原理之间的协动关系。对于案件的裁判而言,原理之间协动产生的整体图像至关重要。通过基础评价和示例性规范的引入,能为显失公平制度动态体系下的案件裁断提供一定指引。同时,原理的互动亦存在边界,单一原理并不能证成合同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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