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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档案数据共享探究

     

摘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当前在房屋交易、住房保障、工商登记、户籍办理、抵押贷款、入学教育等方面均需查询不动产档案.由于很多地方的不动产档案数据没有与相关部门实现互通共享,人民群众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先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相关的不动产档案信息,从而出现群众多头跑腿的情况.

著录项

  • 来源
    《兰台世界》|2019年第z2期|90-91|共2页
  • 作者

    何英昌;

  • 作者单位

    南宁市不动登记中心;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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