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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区档案馆将首次接收建区以来形成的乡级档案

     

摘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为了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更好地为连山区各项工作服务,连山区档案馆将于近日开始对应接收进馆的乡级档案展开集中接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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