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1957年修订后一直沿用到1982年.1982年国务院颁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征用耕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年产值的三至六倍',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年产值的二至三倍'.1987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提出征用土地的三项补偿费'/> 取消征地行政补偿显化农民土地财产权——建立由市场决定征地补偿标准的构想-胡传景沈士芹臧千民-中文期刊【掌桥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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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征地行政补偿显化农民土地财产权——建立由市场决定征地补偿标准的构想

     

摘要

@@ 征地补偿的历史沿革rn建国以后,1953年政务院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首次规定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一般土地以其最近三年至五年产量的总值为标准",该<办法>经1957年修订后一直沿用到1982年.1982年国务院颁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征用耕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年产值的三至六倍",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年产值的二至三倍".1987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提出征用土地的三项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其中前两项的总和可以达到年产值的20倍.1999年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额可以达到年产值的30倍.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发[2004]28号文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额可以超过30倍.

著录项

  • 来源
    《国土资源》|2007年第9期|40-42|共3页
  • 作者

    胡传景; 沈士芹; 臧千民;

  • 作者单位

    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新沂市国土资源局;

    新沂市国土资源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农业经济;
  • 关键词

  • 入库时间 2023-07-25 1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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