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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拘小节坏大事——案析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行政案件的审查要点

         

摘要

2004年8月,上海市A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与甲土地整理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将该区一宗地块出让给甲公司,甲公司应于2004年12月31日之前动工建设。签约后,甲公司缴纳了土地出让金。2005年2月1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将地块的开发建设权益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支付了土地转让费用。2005年4月,区计委批复同意乙公司建设商业用房,并要求其按基建程序办理有关手续。2007年2月,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向乙公司出具业务受理单,受理了乙公司调整建设用地有关事项的申请,但因动迁以及规划调整,该地块始终未开工建设。20l0年6月,经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申请,区政府批复同意该局以协议收购方式收回涉案地块。之后,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对甲公司作出闲置土地处置决定,认定甲公司自2004年12月31日起两年内未动工开发,该地块为闲置土地,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作出决定:收回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区土地储备中心实施储备;甲公司与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交还协议,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后,由甲公司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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