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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

         

摘要

自《城镇职工基本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劳社部函[2000]3号)下发以来,许多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了医疗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严格按协议进行管理,保证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但也有部分地区迄今尚示签订协议,或虽已签订但协议内容不够完善,在具体管理中还存在疏漏。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们拟定了《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的若干要点》,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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