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四川劳动保障》 >职工履职中醉驾发生交通事故致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职工履职中醉驾发生交通事故致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摘要

某公司驾驶员涂某,2011年7月13日随公司副总经理陈某外出联系业务,中午饮酒后驾车返回单位途中与一辆大客车追尾,造成鼻梁粉碎性骨折。交通管理行政部门依照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枪验》标准,测定涂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60mg/100mL,属醉酒驾车,负事故全责。其公司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认定涂某为因工负伤。

著录项

  • 来源
    《四川劳动保障》 |2014年第9期|34|共1页
  • 作者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